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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听课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07-02-07

相互学习 相互交流 互相促进 促进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确保教学质量 温州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听课基本要求 根据学校行政〔2006〕153号《温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听课制度的规定》的文件精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我院教师听课基本要求规定如下:一、教师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到院办教学秘书处领取《教师听课记录本》,每学期末交各教研室主任审阅签字后由教研室主任统一交学院教学秘书处备案归档;二、每学期听课次数要求:1、学院院长不少于4次;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不少于8次;教研室主任不少于5次。2、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至少要听一位同专业教师的1次讲课;讲师以及助教职称的教师至少要听两位相近学科教师的2次讲课;见习教师每周听课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三、各教研室每学期至少安排两次集体听课,并结合教研活动进行评议、讨论和交流。四、所有人员听课时应在上课前进入教室(或实验室),每次听课不得少于1学时,并认真填写《教师听课记录本》,对教学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五、听课人员的听课记录、对授课教师的评价意见都将分别作为听课人和被听课人的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温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听课制度的规定行政〔2006〕153号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学校领导、干部听课活动是了解、检查教学情况,发现教学中的经验和问题,研究或试验新的教学方法,指导学院和教师的教学工作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对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师资队伍、教风、学风、教学效果、教学环境、教学条件等教学辅助过程服务质量的检阅。同行听课是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提高业务素质的有效方式,教师间经常性的听课不仅可以吸取好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更有利于思想上的交流和教学上的借鉴,学他人之长为己所用,达到完善自我、更新自我、提高自我,互相促进的作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督促、服务,以经常性、随机性、大覆盖面的课堂听课活动带动课堂教学的质量监控工作,促进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一、各级领导和教师要坚持听课制度。学校领导和行政部门负责人听课由本人自定或由教学评估中心协助安排;各学院领导听课由本人自定或所在学院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协调安排;教师听课由教师本人或教研室统一安排。二、所有人员听课时应在上课前进入教室(或实验室),每次听课不得少于1学时,并认真填写《教师听课记录表》和《课堂教学评价表》,对教学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三、听课记录等材料要及时归档。校领导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的听课记录等材料由教学评估中心负责发放、收回,并进行统计分析、备案归档;各学院领导及教师的听课记录等材料,可由所在学院根据教学评估中心提供的样表,结合自身学科的特点作适当调整,填写后,由各学院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统计分析、备案归档。四、各学院每学期末要将本学期听课、查课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连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统计表一并汇总到教学评估中心。五、听课人员的听课记录、对授课教师的评价意见都将分别作为听课人和被听课人的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六、各级人员的具体听课要求如下:1.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两次。2.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学院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四次,其它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两次。3.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八次。4.各教研室主任、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由各学院制定相关规定,并报教学评估中心备案。同时,要求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学期至少要听一位同专业教师的一次讲课;讲师以及助教职称的教师每学期至少要听两位相近学科教师的两次讲课;见习教师每周听课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5.学院各教研室每学期至少安排两次集体听课,并结合教研活动进行评议、讨论和交流。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